江西服装学院学生会章程(草案)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江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
第二条:江西服装学院学生会(简称“江服学生会”,英文译名为“Students’Union of Jiangxi Institute of Fashion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SUJIFT”)是在中共江西服装学院委员会的领导(以下简称“校党委”)、上级学联和共青团江西服装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的指导下的本、专科全体在籍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江西服装学院学生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工作目标是团结带领全体同学为把江西服装学院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优良校风、学风,发挥好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各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紧密结合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形势,带领和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四)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政治意识、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五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七条: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江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凡具有江西服装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承认本会章程的大学生,均可成为本会会员。因受开除学籍处分、退学、入伍、结业、毕业等原因离校的,其会员资格在办理离校手续的同时自行取消。
第九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休学和留校察看处分期间,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思想;
(二)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勤于实践,勇于创新,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荣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予的各项任务;
(四)会员行使权利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正当权利。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一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上级学联和校团委的双重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江西服装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江西服装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本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江西服装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委员会);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江西服装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它重大事项等。
第十三条: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1次,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广泛性。
第十四条: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校学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校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五条: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本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六条: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和程序如下: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班级团支部、学院学生会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七条:江西服装学院学生会委员会是江西服装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江西服装学院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江西服装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江西服装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江西服装学院学生会委员会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十九条:江西服装学院学生会组织主席团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由大会公示,并经学校党委比准,报上级学联备案。
主席团候选人应由院团组织推荐,经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成员不超过5人,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
江西服装学院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江西服装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江西服装学院学生会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等。
第二十条:主席团候选人应由院团组织推荐,经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成员不超过5人,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主席团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执行主席)召集。
第二十一条:江西服装学院学生会可聚焦主责主业设立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6个,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二十二条:江西服装学院各院学生会是校级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院党组织领导和所在院团组织、校级学生会组织指导。校级学生会组织每年至少听取1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及意见建议。完善校级学生会组织对院学生会组织工作的考核机制,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基层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江西服装学院学生会章程》,在校学生会的统一协调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二)经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对校学生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全面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各项任务,接受校学生会指导和监督;
(四)定期召开各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各院学生会根据本章程和自身章程,经报院党组织和校学生会批准后,可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校学生会应派代表出席。各院学生会由各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江西服装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要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应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并接受考察、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合格: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政治面貌应为共青团员或中共(预备)党员。
(二)品德良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有勤学、修德、明辨、笃实的品质,旗帜鲜明地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自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三)学习优秀:应有明确学习目标,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合理的知识结构,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程不及格的情况;
(四)作风过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同学,批评与自我批评,信念坚定,敢于担当。
(五)群众基础好:始终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团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要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院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确定,保证遴选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遴选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级学生组织应建立健全学生会考核机制,对于违反本章程规定或其他相关规章的学生组织成员,应按规定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五章 从严治会
第二十八条:学生会组织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报告,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学校党委学生工作处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学生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三十一条: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第三十二条:校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学院学生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相关工作制度,但不能与本章程抵触。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江西服装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后生效,且最终解释权归江西服装学院学生委员会。